陈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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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0852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住址河南省博爱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合伙人店铺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由该被告提供服装,原告进行推广销售,原告收取销售回款额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合作期限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原告签订协议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马某某支付保证金共计65800元。2019年10月22日,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惠州合伙人店铺解除书》,载明:“本公司在2019年7月9日收到惠州实体店合伙人陈某某和马某某的撤店申请,……惠州店铺因合伙人自己原因无法在经营下去,经公司股东协商,收回惠州合伙人经销权。……公司合伙人产品押金陈某某共计65800元。本公司在合伙人确认无误收到解除书回执后的30个工作日后将双方产品押金分别退到该指定账户内。”。2019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马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确定需要退还产品押金65800元;原告询问2019年11月25日是否可以收到上述款项,被告马某某给予肯定回复。后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未向原告退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马某某系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合伙人店铺协议》,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原告出具《惠州合伙人店铺解除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原告确认无误后,其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退还保证金65800元。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实为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率6%,超出相应标准,本院根据最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调整为5.775%。被告马某某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股东,其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65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马某某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陈某某保证金65800元并支付利息(以6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马某某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原告已预缴,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费1504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陈树秋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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