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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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91刑初56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现住沈阳市铁**。曾于2020年10月2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二千一百五十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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