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联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建都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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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01民终1275号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4-0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联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北第二十五大街西。
法定代表人:曾春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彬,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建都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朝凤路亚太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白铁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爱华,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联东楼宇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但因房屋漏水问题一直未能解决,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的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已经通知原告接收房屋,是原告拒绝接受,该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工程竣工备案,而其主张在2018年3月23日向原告邮寄入住通知,二者明显相互矛盾,并且被告在处理房屋漏水问题上还曾承诺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存在的问题予以维修合格,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商注册地不等同于实际经营地,不能证明待证的事实,法院判决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联东公司、建都公司签订的《联东楼宇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建都公司已依约向联东公司支付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建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案涉房屋存在多处漏水、渗水、空鼓等质量问题的相应证据,该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正常使用,联东公司且未兑现在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的承诺进行维修,建都公司不予收房的理由正当,联东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联东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联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4元,由上诉人郑州联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增军
审判员黄智勇
审判员曹逢春
书记员刘佳辉

2020-04-08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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