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广告牌受伤-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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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承揽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南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金19140.82元(31901.37元×60%);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偏低,依法应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于200年8月日找上诉人为他的商行做一广告牌,双方口头约定在完成安装后按65元/平方米计算报酬。于是上诉人自200年8月8日至11日为被告焊接架子,到喷画地做了广告画等工作。200年8月11日14时40分,原告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从2米多高的梯子上跌落受伤。经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医院治疗后于200年8月12日转入南海创伤手足外科医院治疗,被诊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书已经确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9570.41元。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偏低: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明知承揽人无资质证书仍委托其进行广告加工安装,负有选任过失,对人身受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上诉人至少应当承担60%以上的责任。其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工作报酬2000元远远低于该工作的市场价格20000元,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从这个角度考虑判决被上诉人仅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9570.41元实为不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偏低,依法应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充份考虑上诉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判如所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年   月    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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