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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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合同纠纷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定金¥19000元并退还展位费及翻译费¥11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旅差费用¥         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展位委托调剂授权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代为调剂广交会第一期建筑及装饰材料展区琶洲展馆11.2号馆二楼G通道35号五分之一展位,供原告参展使用,参展时间2010年4月15日至4月19日共五天。原告同意向被告支付展位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元,由被告代交展位主,具体付款方式为,原告须在签订合同两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九千五百元作为定金,余款九千五百元在交换证件及确认展位后一次性付清,被告免费为原告提供当期参展代表证一个,原告不得自主放弃参展,否则,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如因摊位问题被会馆人员清出会场或不能提供原协议上的展位,被告赔偿原告购买摊位全部费用以及行程的全部费用。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定金九千五百元以及余款(含翻译费¥1500)一万一千元,但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欺骗原告说展位已办好,原告信以为真,4月13日从上海赶往广州准备参展广交会,当原告赶到广州后方知上当受骗,被告根本不能提供协议约定的展位。原告多次要求退款,但被告竟然无理拒绝。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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