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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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2]209号
【发文时间】2002-12-25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近几年来,我省法院每年依法给予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达4万人之多。其中:2000年依法减刑的43864人、假释的2609人,2001年依法减刑的40717人、假释的2645人,2002年1月至11月依法减刑的31631人、假释的2453人。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各中级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抓紧审理,依法裁定,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巩固“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办案任务繁重,一些案件存在粗糙现象;有的法院对减刑、假释标准条件掌握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有的法院在适用程序中未够规范,未能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还有的法院由于机构调整,对减刑、假释工作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检查、督促,等等。根据当前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对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没有给予减刑、假释,或者对于不具备条件的给予减刑、假释,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的改造,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甚至危及社会治安的稳定。要克服“办理现行刑事案件是硬任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是软任务”、“减刑、假释工作是监所管理部门的事,法院只是办手续”等模糊认识,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确实做好减刑、假释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从今年11月起,省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由刑一庭主管,指定一个合议庭办理。各中级法院要健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减刑、假释案件多的中级法院,要配备足够的办案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
  二、把握条件,确保办案质量。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减刑、假释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严格执行。在具体实施中,该不该减刑、减多少,该不该假释,必须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不能自行降低标准。有的中院对减刑的间隔期掌握过宽或偏紧;有的中院对减刑幅度、考核标准等执行不统一,甚至不同合议庭有不同的标准,差别较大。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各中级法院必须严格把握条件,统一标准,切实做到依法、公平、公正,确保办案质量。严格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
  三、严格办案程序,促使办案规范化。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在办案实践中,有的中院强调工作任务重,以签名代替合议庭评议,使合议流于形式;有的中院办结案件后,不到监所宣判;有的中院办理案件时间过长,未能及时结案,等等。此外,还有个别中院以办案经费困难为由,以各种名目通过监所向罪犯或家属收费。各中级法院要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促使减刑、假释工作规范化。
  四、规范文书制作,提高文书质量。减刑、假释裁定书同刑事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一样,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能忽视对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制作。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一些审判人员对裁定书制作重视不够,认为越简单越好。有的裁定书过于简单,完全依赖软件的原始生成,未能根据个案情况修改裁定书,看不出罪犯的主要表现和减刑、假释的事实依据。各中级法院要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制作,提高文书的质量。最近,根据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司法文书的最新规定,省法院对减刑假释电脑软件进行升级换代,正在广州、佛山等地试用,力争明年初推广。各中级法院的办案人员要增强公正意识和质量意识,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减刑、假释案件文书制作水平。
  五、加强与监所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提高办案水平。监所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押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管理,犯罪分子表现如何,哪些犯罪分子具备减刑条件,哪些犯罪分子可以假释,监所管理部门掌握第一手材料。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监所管理部门先提出意见,由法院依法裁定。监所管理部门报请减刑、假释的材料质量高,就为法院办案工作打下好的基础。因此,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法院要加强与监所管理部门的联系,一方面听取监所管理部门的意见,一方面将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所管理部门反馈,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案水平,努力开创我省减刑、假释工作的新局面。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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