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车的挂靠单位,是否与驾驶司机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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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2021 年 3 月,案外人李某从他人处购买车辆,并将 该车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车辆号牌为鲁G × × × × ×号。2021 年 3 月 12 日,李某雇佣刘某为案涉车辆的司机,并为刘某发放劳动 报酬。2021 年 8 月 2 日早上,刘某在寒亭区某路附近修车厂突发呼 吸、心跳骤停,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 心源性猝死。刘某死亡后,其妻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确 认刘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刘某与物流 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某妻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刘某所开的车挂靠在物流公司,但刘某由李某雇佣, 并由李某支付薪酬,在此情形下,刘某是否与物流公司构成劳动关 系?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流公司提交的车辆转让合同、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可以认定案涉车辆由李某购买。结合物 流公司提交的车辆挂靠协议等,可以认定案涉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 通过物流公司提交的刘某生前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李某 雇佣刘某为案涉车辆的司机,并为刘某发放劳动报酬。关于刘某生前 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着重审查刘某生前与物流公司是否 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人身隶属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各项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监督,用人单 位对劳动者享有惩戒权及达到相应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因此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在其他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 应以双方是否存在与劳动关系相匹配的人身隶属性作为最终标准。本 案中,刘某妻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生前系受物流公司管理、监 督,结合物流公司提交的李某为刘某发放劳动报酬的聊天记录等,认 定刘某生前与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此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实体处理正确,判决驳回刘某妻子上 诉,维持原判。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 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废止后,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着重审查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收用人单位 管理和监督,是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 动者行使惩戒权等;劳动者在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时,应着重考察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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