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喜与李慰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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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082民初744号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4-07

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根喜,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慰中,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马军利,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长葛市恒达阳光城正在建设中的二期工程,被告李慰中无权处分,因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予以准许。相应,被告李慰中收取陈根喜20万元购房款依法应予返还,并赔偿原告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2月3日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慰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根喜购房款10万元并赔偿损失(从2020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慰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红
书记员朱艳艳

2020-04-07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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