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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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2021)湘1302民特25号

申请人:陈某1,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某1,女,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周某1与陈某2于198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准予周某1与陈某2离婚。周某1与陈某2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独生子陈某1。申请人陈某1与周某1系母子关系,与陈某2系父子关系。陈某2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一份,同意指定申请人陈某1为周某1的财产代管人。根据娄底市娄星区花山街道办事处观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记载:兹有观化二组居民周某1身份证××××,于2007年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无音信。查无果,情况属实。以及根据娄底市花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记载:2019年7月3日15时许,陈某1(男,身份证号码××××)来我所报警称,2007年其母亲周某1(女,身份证号码××××)离家出生后一直联系不上,也没有回来。申请人陈某1申请宣告周某1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某1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涟钢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陈某2出具的声明、娄底市花山派出所以及娄底市娄星区花山街道办事处观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公告期满,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本案被申请人周某1自2007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在本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后,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已经届满,被申请人周某1仍未出现,被申请人周某1失踪的事实能够得到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的规定,周某1与陈某2已离婚,陈某2同意指定陈某1为被申请人周某1的财产代管人,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周某1失踪;
二、指定申请人陈某1为失踪人周某1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石婕
书记员廖伟豪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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