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64字数 553阅读模式

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2021)湘0482民特12号

申请人:朱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某某,女,1960年5月1日出生,东安县人,初中文化,原水口山矿务局第四冶炼厂退休职工,住常宁市。身份证号码:××××。周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子朱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失踪前患有更年期综症征、抑郁症,已有五、六年之久。2018年周某某在发病期间曾离家出走,后被亲戚、朋友在外面找到并劝回。2019年1月22日晚上走失。次日,申请人朱某某及家人和亲朋好友经多方寻找未果后,便向水口山公安分局报警。尔后,周某某一直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2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发出寻找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周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曹诗田
人民陪审员朱海
人民陪审员邹文娟
法官助理徐小琴
代理书记员钟淇任

2021-05-0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