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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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2021)京03民终13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1号3层326。
负责人:杨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锁,男,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恺曼,女,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员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6日,曹某(乙方)与权鼎律所(甲方)签订《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书》,约定权鼎律所聘用曹某为律师助理,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5月26日,曹某(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与权鼎律所(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约定曹某在权鼎律所处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曹某在权鼎律所处办理了实习律师手续,律师实习期自2020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止。2020年7月2日,曹某从权鼎律所处离职。
2020年1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2020]第23265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曹某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工资二百一十七元;二、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曹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曹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曹某其他仲裁请求。
2020年9月25日,曹某以权鼎律所不为其办理实习证注销手续为由,投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其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京朝律协调字(2020)第C-00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权鼎律所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配合申请人曹某办理实习证注销手续以及转所手续。
2021年1月21日,权鼎律所向曹某出具《告知函》,内容为:本所已多次通知你到本所办理离职手续(包括注销实习证、档案转出、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领取2020年7月2日工资等),因你拒不来所办理且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并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所现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的裁决意见通知你于2021年1月29日14时00携带实习证原件至本所办理注销实习证相关手续,到期如不来,本所将依法处理,后果由你个人承担。
经询,双方均认可已于2021年3月23日办理完毕曹某的实习注销手续,双方亦认可是在实习期满三个月之后申请注销。
一审庭审中,关于实习注销的流程,权鼎律所称第一步是实习人员填写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需要本人填写,第二步律所审查无异议情况下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平台上根据注销原因选择将该实习人员申请注销登记,会形成一个申请编号,第三步由律所将注销实习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的信息表、实习证原件三份文件送到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审核无异议后,将实习人员实习注销。曹某的实习注销手续一直没有办的原因是曹某未将实习证原件交给律所,同时也没有亲自填写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曹某对此表示不予认可,称没有实习证原件权鼎律所也可以为其办理实习注销手续,后来的注销也是这么操作的,权鼎律所称因曹某多次投诉,跟律协沟通后采取了特事特办的方法才在曹某没有填写书面申请表、交回实习证原件的情况下办理了实习注销手续。关于曹某不交给权鼎律所实习证原件的原因,曹某称是因为权鼎律所拒绝出具收据。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常规操作下的实习注销手续需要曹某、权鼎律所相互配合,即曹某需要填写实习注销申请表、提交实习证原件,权鼎律所需要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平台上进行填写以及后续操作,现曹某自身对未按时办理实习注销亦存在一定原因,且曹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曹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无法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曹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以庭审记录的内容为准,即曹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权鼎律所赔偿因为未履行协助办理注销实习及转所手续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针对该诉讼请求进行了裁判,并不存在曹某所称漏判的事实。
对于曹某所称权鼎律所未履行协助办理注销实习及转所手续一节,本院认为,办理注销实习及转所手续需要曹某与权鼎律所相互配合,现曹某本人对自己的实习注销及转所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曹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损失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此,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关于曹某上诉称权鼎律所严重侵犯了曹某的姓名权、职业资质权一节,本院认为曹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导致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另,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曹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咸海荣
法官助理张羽
法官助理朱宏哲
书记员王秋岩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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