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应该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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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举证

在劳动争议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当事人应当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表述事实,阐述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作为完全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中立的第三方,将按照对立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一个法律上的事实。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申诉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申诉请求,都应该提供证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视为举证不能,将面临不利的裁(判)决后果。
    当事人提供证据,一是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争议事实存在,二是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举证的形式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补偿协议、公司的规章制度文本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出门卡,工伤损害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监控录像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一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且收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员或法官询问。
5、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
举证的原则
    为了达到证明自己主张、否认对方主张的目的,当事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举证: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供书证或物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供视听资料,其形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应该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供证人证言,除属于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或者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供的鉴定结论,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及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单位按照合法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处于复议、复查、诉讼期间的,要待最终结论确定后,予以确认。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在仲裁庭或者法庭上出示,由对方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期限提交的,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举证的责任
    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举证倒置的原则,法律确定了当事人的特殊举证责任如下。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6、因职工死亡,职工家属主张遗属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职工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职工的关系及符合申诉条件。
7、因追索培训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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