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337 调查应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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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 编印

2022 年 10 月

目  录

基础篇

1、什么是 337 调查? 1

2、337 调查的对象是什么? 1

3、337 调查的调查机关是谁? 1

4、337 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

5、337 调查和美国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2

6、337 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区别是什么? 3

申请篇

7、怎样提起 337 调查申请? 4

8、非美国企业可以提起 337 调查申请吗? 4

9、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5

10、申请人可以申请临时救济措施吗? 5

11、从哪里可以了解到申请书的相关信息? 5

12、USITC 何时决定立案?在哪里可以查询立案公告? 6

调查篇

13、337 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 6

14、一项 337 调查可能持续多久? 6

15、337 调查程序的主要参与方有哪些? 6

16、行政法官在 337 调查中起什么作用? 7

17、ITC 律师在 337 调查中起什么作用? 7

18、337 调查中的文件送达要求是什么? 8

19、在调查过程中如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8

20、取证如何进行? 9

21、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可以对公众公开吗? 9

22、行政法官何时发布初裁? 10

23、行政法官的初裁会被 USITC 复议吗? 10

24、USITC 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吗? 10

25、对 USITC 的裁决可以上诉吗? 10

救济篇

26、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11

27、委员会的临时救济措施何时生效? 11

28、委员会的永久救济措施何时生效? 12

29、总统审议期内涉案产品还能进入美国市场吗? 12

30、上诉期间影响委员会已发布救济措施的效力吗? 12

31、委员会的救济措施永久有效吗? 13

32、排除令由谁执行? 13

33、禁止令由谁执行? 13

34、扣押令由谁执行? 13

35、违反已生效的救济措施,会有什么后果? 13

36、如果对排除令涉及的产品范围有争议,应如何解决? 14

应诉篇

37、谁会成为 337 调查的被告? 14

38、外国企业可能成为 337 调查的被告吗? 14

39、337 调查是否仅与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相关? 14

40、企业如何确定自己是否涉案? 15

41、被告如果决定应诉,首先该做什么? 15

42、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15

43、被告可以不聘请律师,直接提交证据材料吗? 16

44、聘请律师应考虑哪些因素? 16

45、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16

46、代理 337 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一般包括哪些? 17

 

 

 

47、如何合理降低律师费用的支出? 17

48、从哪里可以查询代理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17

49、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多久? 18

50、答辩状应包含什么内容? 18

51、在 337 调查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包括什么? 18

52、利害关系方如何参与 337 调查? 19

53、联合应诉的利弊有哪些? 19

54、可以对涉案产品进行规避设计吗? 20

55、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而终止 337 调查吗? 20

56、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终止 337 调查吗? 20

57、被告如果不应诉,会有什么后果? 21

58、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会有什么后果? 21

59、如何避免成为 337 调查的被告? 21

案例篇

案例一: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美国 337 调查 22

案例二:广东电将军能源有限公司应对美国 337 调查 24

 

 

 

 

基础篇

 

 

1 、什么是 337 调查?

根据美国《1930 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 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 由于其所依据 的是《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 为“337 调查”。

 

2 、337 调查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的规定,337 调查的对 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 公平竞争。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 调查大部分都 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 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 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3 、337 调查的调查机关是谁?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 负责进行 337 调查。

USITC 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 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 以知识产权为基础 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 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 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USITC 共设 6 名委员,每届 任期 9 年。

4 、337 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实体法方面,337 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 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

在程序法方面,337 调查主要适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关 于 USITC 调查的有关规定、《USITC 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 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 的有关规定等。

5 、337 调查和美国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从管辖权看,337 调查不要求 USITC 具有属人管辖权, 因此 外国公司即使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 品销售到美国,其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 调查 的被告;美国国内法院由于受到属人管辖权的严格限制,要求被 告必须能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被送达,并且在美国境内有可执行 的资产, 因此,美国公司往往较少通过国内法院对此类外国公司 提起诉讼。

从审理时限看,337 调查的程序比较快捷,一般在 12 - 18 个 月内结束;法院诉讼则一般需要耗时 3-4 年。

从救济措施看,337 调查可以针对特定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 也可以不针对特定被告,不区分产品来源地而发布普遍排除令; 法院诉讼中只能禁止特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另外,337 调查不 会对被告处以金钱制裁;而法院诉讼中,败诉的被告可能会被要求向原告支付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以及支付原告的律师 费用。

从程序看,337 调查程序中设置了为期 60 天的总统审议期, 如美国总统未在 USITC 裁决作出后 60  日 内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 决,则 USITC 的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法院诉讼中没有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立案标准、调查程序、反诉等方面也存在一些 区别。

 

6 、337 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区别是什么?

在美国,虽然 337 调查和反倾销调查中的产业损害调查均由 USITC 来进行,但两类调查存在明显区别。337 调查属于准司法 调查,而反倾销调查属于行政调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从调查对象看,337 调查是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 施的调查,实践中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行为进行 的调查。

从申请人资格看,(涉及知识产权的) 337 调查的申请人是美 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人(企业)还是外国人(企业), 申请时只需证明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存在,无需证明损害;反倾销 调查的申请人则必须是代表美国国内产业的国内利害关系方,提 交申请时应提供倾销、损害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

从调查机关看,337 调查仅由 USITC 负责;在反倾销调查中, 美国商务部 (DOC) 负责调查和裁决是否存在倾销并确定倾销幅 度,USITC 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裁定。

从制裁措施看,337 调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令,这些措施在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将一直生效; 反倾销调查的制裁措施一般包括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 的征收期限一般为 5 年。

从制裁措施对贸易的影响看,在 337 调查中,被实施了排除 令的外国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缴纳了反 倾销税,外国产品仍能进入美国。

从程序看,337 调查设置了总统审议程序;反倾销调查没有 这一程序。此外,二者在调查程序、司法审查等方面均有显著区 别。

 

申请篇

 

 

7 、怎样提起 337 调查申请?

申请人 可 以 亲 自或 以 邮 寄 方式 向 美 国 国 际 贸易 委 员会 (USITC) 提交申请书,包括 12 份非保密文本及 6 份证据材料、 12 份保密文本及 6 份证据材料。非保密文本的申请书也可以以电 子版的方式提交。USITC 不接受以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书。

 

8 、非美国企业可以提起 337 调查申请吗?

可以。在涉及知识产权的 337 调查中,无论美国企业 ( 自然 人) 还是非美国企业 ( 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 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 以依法向USITC 提起 337 调查申请。在确定美国是否存在国内产 业这一问题上,应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佣了大量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资金、是否对涉案知 识产权的开发进行了设计、研发、许可等重大投资活动。

 

9 、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在 337 调查中,如果申请人指控进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 申 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 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 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行政程序; 国 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在涉及专利的 337 调查案件中, 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证明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对 照表。

 

10 、申请人可以申请临时救济措施吗?

可以。在 337 调查中,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立案申请书的同时, 或者在 USITC 正式立案调查之前, 向 USITC 提出临时救济措施 的申请。 此类申请必须以动议 ( motion ) 的方式提交,并同时提 交相应的书面证词及证据。此外,申请还必须附带以下详细陈述: 作为批准临时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申请人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 如需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应为多少。 实践中,337 调查申请人申 请临时救济措施的情况并不常见。

 

11 、从哪里可以了解到申请书的相关信息?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通 过  USITC    的 官 方 网 站 ( https://pubapps2.usitc.gov/337external/ ) 查询到申请书的相关内 容,包括原告、被告以及诉由等信息。此外,还可以通过 USITC的 EDIS 系统 (http://edis.usitc.gov ) 查询非保密版的申请书、所附 证据及其他相关调查文件。

12 、USITC 何时决定立案?在哪里可以查询立案公告?

USITC 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公 告将公布在美国政府官方刊物《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 ) 上, 并可以在 USITC 的网站上查询。

调查篇

 

13 、337 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

337 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 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 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 USITC 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 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14 、一项 337 调查可能持续多久?

根据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的规定,USITC 应在“尽 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一项 337 调查并作出裁决。 实践中, USITC 一般在 12 - 15 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 18 个月。

 

15 、337 调查程序的主要参与方有哪些?

申请人 (原告) 和被申请人 (被告) 是一项 337 调查的当事 人。认为调查结果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其他企业可以以第三方的名义或者要求增加为被告的方式申请参与到337 调查程序中。 USITC 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发布初裁,并指定一 名律师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每一项 337 调查。 委员会委员负责对行政法官的初裁进行复议并作出终裁。根据美 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的规定,USITC 作出的任何违反 337 条款的终裁均应提交总统进行审议。实践中,该总统审议实际由 美国贸易代表 (USTR) 办公室进行。

 

16 、行政法官在 337 调查中起什么作用?

行政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 在 337 调查中的 职责主要包括:规定取证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召集听证会、作出 初裁以及对救济措施的建议。 当一起 337 调查案件正式立案后, USITC 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行政法官应在立 案后 45  日内确定调查结束的目标日期 (Target Dates ),并发布一 系列的调查规则 (Ground Rules )。调查规则规定了调查程序的具 体指南,例如回答动议的时限、所需证据性附件的副本数量、翻 译的使用、 电话会议的程序等。行政法官将在举行听证会后作出

进口行为是否违反 337 条款的初裁。 目前,USITC 共设有5 名行 政法官。

 

17 、ITC 律师在 337 调查中起什么作用?

在每一起 337 调查中,USITC 均指定其下属的不公平进口调 查办公室 (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 的一名律 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代表公共利益全面参与调查。该律师在 337 调查程序中,完全独立于行政法官,可以就案件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对当事人的主张表示支持或反对。

18 、337 调查中的文件送达要求是什么?

一般来说,所有向USITC 提交的文件均应送达给调查的其他 当事人。

就申请书而言,如果 USITC 决定发起调查,委员会可以自行 将申请书送达所有被列名被告, 以及外国被告所属国驻美国大使 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了临时救济的动议,委 员会不仅在发起调查时将申请书和临时救济动议送达被告,同时 要求原告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至被告以及外国 被告所属国驻美国大使馆。

就申请书以外的调查文件而言,行政法官会在其负责的调查 案件中公布特定的调查规则 (Ground Rules ),对该类调查文件的 送达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19 、在调查过程中如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立案后,行政法官会立即签发保护令 (protective order ),具 体规定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如何被标记、保密文件可以被谁使用 及如何使用。保护令通常允许当事人的外部律师在调查中接触商 业秘密,但不允许当事人的内部律师接触商业秘密。保护令不仅 保护调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保护应传票要求向USITC 提供信 息的非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因此,如果当事人要求非当事人提供 保密信息,其应向该非当事人提供行政法官签发的保护令的副本。

在行政法官签发保护令之前,如果当事人要求保密, 当事人 提交的文件将被视为保密文件。

20 、取证如何进行?

根据《USITC 操作与程序规则》,337 调查的双方当事人均有 权就任何与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discovery), 具体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 具体描 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 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  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 ( request for admission )、质询  (interrogatory)、传票 ( subpoena )、书面证词 (deposition )、进入 工 作 场 所 和 提 交 文 件 ( entry  upon  property  and  document   production )。

取证程序一般持续 5 个月 ( 临时救济措施的取证程序大约需 要 3 - 5 星期)。为避免不必要的负担,行政法官可以根据时间表 对取证类型和数量作出限制,但不会强制执行任何在取证截止期 后的取证行为。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可以在取证截止期 后继续取证。

 

21 、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可以对公众公开吗?

在一项 337 调查启动 6 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在 USITC 主持 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 上,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 等。 听证会一般持续 1 -2 周时间。

听证会原则上可以向公众公开,但涉及保密信息的部分除外, 此时一般公众及其他不允许接触保密信息的人不允许进入会议室。

听证会的非保密记录可以在 USITC 查询或者购买。

 

22 、行政法官何时发布初裁?

如果一项 337 调查的目标日期 (target date ) 少于 15 个月, 行 政 法官 应 至 少在 目 标 日 期 前 的 3 个 月发 布 初 裁 ( initial determination )。如果调查的目标日期长于 15 个月,行政法官应于 目标日期前的4 个月发布初裁。初裁的内容应包括说明是否存在 违反 337 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等。

23 、行政法官的初裁会被 USITC 复议吗?

是的。当事人可以向USITC 提出申请,要求对行政法官的初 裁进行复议,只要当事人认为初裁:( 1 ) 在事实裁定方面存在明 显错误;(2) 存在明显错误的法律结论;或 ( 3 ) 影响 USITC 的 政策。USITC 也可以自行决定对初裁进行复议。USITC 将在初裁 发布后 45  日内决定是否对初裁进行复议。USITC 可以决定不对初 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复议,也可以决定对初裁的部分或全部 内容进行复议,并维持、驳回或修改初裁。

24 、USITC 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吗?

USITC 做出的违反 337 条款的裁决,应在《联邦纪事》上公

布,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收到USITC 裁决后 60

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实践 中,美国总统极少否决 USITC 的终裁。

USITC 做出的未违反 337 条款的终裁无需经过总统审议, 自 发布之日起成为最终裁决。

 

25 、对 USITC 的裁决可以上诉吗?

 

337 调查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服 USITC 的裁决,均可提起 上诉,将 USITC 诉诸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介入上诉程序,支持被上诉方的答辩。任何上诉应在 USITC 的裁决成为最终裁决后 60 日内提出。

上诉期间不影响救济措施的执行。

救济篇

 

26 、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如果USITC 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侵犯了知识产

权,其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 1 ) 有限排除令,即禁止列名被告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市场;

(2) 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 美国市场;

( 3 ) 禁止令,即禁止侵权企业从事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行为, 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

(4) 扣押和没收令,如果 USITC 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 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美国海关可以 根据 USITC 发布的扣押和没收令,扣押并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 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27 、委员会的临时救济措施何时生效?

337 调查中,如果原告提出临时救济措施的请求,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 70   日内 (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 120   日 ) 做出是 否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初裁。如 USITC 在初裁做出后 20  日 内 (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 30   日 ) 决定不对初裁进行修改, 则该裁定自动成为终裁,并生效。USITC 可以要求申请临时救济 措施的原告提供保证金。

USITC 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理由包括:初步认定存在违 反 337 条款的行为,且如果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国内产业有可 能受到立即发生的、实质的损害,或者国内产业的设立有可能受 到威胁。

在实施临时救济措施期间,如果进口商想继续进口涉案产品, 必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USITC 决定,必须足以抵销不 公平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利益。USITC 在决定保证金数额时,可以 依据原告在美国的销售价与进口产品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

 

28 、委员会的永久救济措施何时生效?

一旦 USITC 做出终裁决定和救济措施,并登载于《联邦纪事》

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

 

 

29 、总统审议期内涉案产品还能进入美国市场吗?

在一项 337 调查中,如 USITC 终裁裁定发布排除令,在总统 审议期内,涉案产品仍可以进入美国市场,但进口商必须提供保 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USITC 决定。

 

30 、上诉期间影响委员会已发布救济措施的效力吗?

上诉期间不影响 USITC 已生效的救济措施的执行。

 

31 、委员会的救济措施永久有效吗?

一般来说,USITC 裁决的救济措施的有效期取决于涉案知识 产权的有效期。 除非ITC 认为导致排除令的情形已不存在,否则 排除令和禁止令可一直执行。

 

32 、排除令由谁执行?

排除令由美国海关执行。实践中,一旦 USITC 发布一项排除

令,其将立即通知美国财政部和海关。海关将立即通知其下属地 区及口岸,停止进口排除令所包含的侵权产品,除非该侵权产品 从专利权人那里已获得授权,或进口产品已缴纳了保证金 (仅适 用于总统审议期内进口侵权产品)。在执行排除令的过程中,海关 将与USITC 以及 337 调查的原告保持联系,以明确排除令的范围。 USITC 将向海关提供侵权产品的描述、海关编码、专利的有效期 限以及 337 调查原告的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等。

 

33 、禁止令由谁执行?

禁止令由USITC 执行。部分案件中,USITC 可以要求被告向 其定期报告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或其他信息等。

 

34 、扣押令由谁执行?

扣押令由美国海关执行。

35 、违反已生效的救济措施,会有什么后果?

任何违反已生效的救济措施的企业将会受到每天十万美元,或相当于所涉商品价值两倍的罚金,两者中取高者。

 

36 、如果对排除令涉及的产品范围有争议,应如何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海关说明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也可 以向USITC 提交申请,要求其就将来进口的产品是否违反排除令 发布咨询意见 ( advisory opinion )。

 

应诉篇

 

37 、谁会成为 337 调查的被告?

涉案产品的制造商 (无论其是否直接对美出口产品)、将涉案 产品进口至美国的进口商或在美国销售已进口涉案产品的销售商 或零售商,都可能成为337 调查的被告。

 

38 、外国企业可能成为 337 调查的被告吗?

337 调查是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不要求 USITC 具有属 人管辖权。 因此,即使外国企业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 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 而成为337 调查的被告。

 

39 、337 调查是否仅与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相关?

如果原告在 337 调查申请中要求 USITC 发布普遍排除令,则 USITC 一旦发布普遍排除令,受该措施影响的不仅包括申请书中 列名的被告,还包括其他未在申请书中列名,但可能向美国出 口同类涉案产品的企业。 因此,广义上讲,此类企业也与337 调查 相关。

 

40 、企业如何确定自己是否涉案?

获知337 调查案件的预警信息后,企业应迅速通过有关进出 口商会、行业协会、律师或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了解并核实申 请书及相关附件的内容,结合申请书中的涉案产品描述及涉案知 识产权的说明,与本企业对美出口产品分析对比,从而确认本企 业是否涉案。

 

41 、被告如果决定应诉,首先该做什么?

337 调查多涉及专利侵权问题,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因素很强。被告企业如果决定应诉,首先应迅速在企业内部选择 了解涉案产品技术、销售情况并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人员组成内 部管理团队,同时聘请律师,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应诉策略, 开展应诉工作。此外,在部分案件中,原告可能利用广泛的渠道 公开被告正在面临337 调查这一情况,从而影响涉案产品的现有 或潜在的使用者或购买方,停止使用或购买被告的产品。 因此, 决定应诉后,被告还应迅速向外界或有关购买方发表声明,表明 自 己的立场和相应行动。

 

42 、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337 调查属准司法程序,程序快捷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强。 此外,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聘请既懂 得 337 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企业参与案件应诉工作,可以帮助被告企业确定有效的应诉策略,全 面保护被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43 、被告可以不聘请律师,直接提交证据材料吗?

337 调查程序适用的法规未禁止被告不通过律师直接向行政 法官和 USITC 提交证据材料的做法。但是,由于被告不具备专业 资格,无法接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保密材料,且被告提交的证据 材料可能因缺乏专业性而难以得到行政法官或 USITC 的认可。

 

44 、聘请律师应考虑哪些因素?

企业在决定聘请律师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具有丰富的 337 调查案件代理经验;在所代理的 337 调查案中是否是主办律 师;是否曾代理过与本起 337 调查案涉案产品同类或类似产品的 337 调查案;是否熟悉专利法和相关技术; 以往代理案件胜诉的 比例及经验;资深律师能否亲自参与案件代理工作;对于国内外 企业没有偏见,理解中国企业文化;代理费用定价合理或可接受。

 

45 、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与企业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探讨, 了解涉案产品及知识产权的 所有信息;帮助企业收集描述涉案产品的技术的所有文件;进行 侵权分析,帮助企业寻找抗辩点;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分析,找出 所有在先技术;帮助企业获得其他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帮助 企业提交法律文件;帮助企业寻找和聘请专家证人;帮助企业分 析诉讼风险并确定最佳应诉策略等。

 

46 、代理 337 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一般包括哪些?

实践中,代理 337 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可能包括:律师服务 费、业务开销费 (差旅、电话、传真、复印等)、专家证人费、法 律服务费 (翻译、电子版文件证据制作、图表制作等)、会议费或 接待费、其它。以上费用的构成及总额视案件进展的程度而不同。

 

47 、如何合理降低律师费用的支出?

一般来说,337 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总体较高。企业可以从 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律师费用的总体支出:

( 1 ) 合理搭配律师团队的构成,如一名专利律师、一名 337 调查案件律师及数名初级律师。

(2) 选择中国律师事务所参与应诉团队,或选择在中国设有 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减少与外方的沟通和翻译成本。

( 3 ) 与其他立场相同的被告企业联合应诉,或分享信息、分 摊工作。

(4) 限定案件的辩护范围。但此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可能 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

( 5 ) 定期与律师团队沟通,讨论预算及策略,控制总体费用 支出。

 

48 、从哪里可以查询代理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企业可以从以下渠道查询代理 337 调查案件的中外律师事务 所的相关信息:

( 1 )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

http://trb.mofcom.gov.cn

 

 

 

 

 

(2) 美国ITC 庭审律师协会网站

www.itctla.org  ( 注:境内无法直接访问,需采取技术手段)

( 3 ) 各律师事务所网站

49 、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多久?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20  日 内针对立案通知提交书面 答辩状,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 10 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 请书之日起 10  日内 (较为复杂的案件为 20  日 ) 提交对临时救济 措施的答辩状。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

 

50 、答辩状应包含什么内容?

根据 337 调查程序的有关规定,答辩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1 ) 对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中所指控的每项事实予以承认、否 认或声明对某项事实并不知情;

(2) 对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中每项指控进行抗辩所依据的有关 事实;

( 3 ) 关于涉案产品对美出口量、出 口金额及被告生产能力的 数据, 以及关于美国市场对该被告的重要性的陈述;

(4) 其它任何积极抗辩。

51 、在 337 调查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包括什么?

在 337 调查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一般包括:

( 1 ) 被告未对美出口涉案产品;

(2) 被告对美出口的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

( 3 ) 由于存在在先技术或专利不可实施等原因导致涉案专利 无效;

(4) 原告未能证明其在美国存在国内产业;

( 5 ) 原告主张的救济措施不合理或范围过于广泛;

(6) 其它。

52 、利害关系方如何参与 337 调查?

在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可以通过提交答辩状参与337 调查。 其他任何愿意参与调查程序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法官或者USITC 提 交希望参与调查程序的书面动议,并同时提交其已向每个当事方 送达该动议的证明。在决定是否允许其他非被告企业参与调查时, 调查机关通常依据以下4 项标准:动议及时提出;对作为调查标 的的财产或交易具有利益;调查结果可能在事实上损害或妨碍动 议提出方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现有参与方未能充分代表动议提 出方。

 

53 、联合应诉的利弊有哪些?

337 调查中,如果多家被告企业实施联合应诉,可以整合资 源、共享信息、分担应诉工作,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摊应诉费用, 使单个企业的应诉负担降低。此外,通过联合应诉企业间的协作, 可以形成合力,共同与原告抗衡。

实践中,一些涉案企业出于以下担心,不愿选择联合应诉策

略:需与其他企业协商,无法快速做出决策;可能泄漏本企业的 商业秘密;其他企业搭便车;企业自身情况不同导致无法形成统 一的应诉策略等。

 

 

54 、可以对涉案产品进行规避设计吗?

规避设计(design around)是指被控侵权的企业研究设计一种 不同于涉案产品的新产品,来规避原告的专利权。337 调查中, 规避设计产品一旦获得行政法官或者 USITC 的认可,将不受 USITC 最终做出的排除令等救济措施的影响,企业仍能继续对美 出 口此类产品。 因此,规避设计是337 调查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应 诉策略。

 

55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而终止 337 调查吗?

337 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 ( settlement) 解决争议,终止调查。 一项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 进口或销售侵权产品;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允许被告在一定 时间内处理库存的侵权产品;原告授权被告使用专利或进口涉案 产品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 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 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未发现上述情况,行政法 官可以裁定依据该和解协议而终止调查。该裁决将被提交 USITC  进行复议。USITC 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终止调查。

 

56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终止 337 调查吗?

337 调查中, 除和解方式外,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 同意令 ( consent order ) 的方式终止调查。同意令与和解协议类似,但保 留 了 USITC 的管辖权。一项同意令的内容可能包括:对所指控事 实管辖权的承认;放弃以司法和其他方式对同意令有效性的质疑;

 

声明愿意配合或不妨碍 USITC 就同意令的实施收集有关信息;声 明愿意根据 USITC 的有关规则进行实施、修改或撤回。

 

57 、被告如果不应诉,会有什么后果?

337 调查程序中,被告如果不应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缺席 被告。一旦 USITC 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原告在申请书中对 缺席被告的指控将被认定是真实的,其可以向USITC 提出对缺席 被告立即采取救济措施。USITC 可以在认为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 况下,对缺席被告采取排除令、禁止令或两者并取。

 

58 、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会有什么后果?

337 调查中,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将丧失利用 调查程序收集信息、表达主张的机会,最终可能会受到USITC 做 出的是否违反 337 条款的裁决以及有关救济措施的影响。

 

59 、如何避免成为 337 调查的被告?

337 调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 许多企业由于不知情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337 调查的 被告。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 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 调查的被告:

( 1 ) 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 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

(2) 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 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 3 ) 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

 

 

可能性;

(4)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 书。

 

案例篇

 

案例一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

美国 337 调查

 

案件简介: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生益科技”) 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覆铜板上市公司。该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  有国家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先后开发出多种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的高科技产品,产品质量始终保持国际领先水平。

2008 年 10 月 6  日,美国埃索拉股份有限公司 ( Isola USA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Isola”) 根据美国 1930 关税法的 337 条款 向国际贸易委员会 ( 以下简称“ITC”) 提出诉讼申请,宣称生益科 技及其他几家境外公司侵犯同其有关的某种粘结片、覆铜板和 PCB 相关的专利 (美国 No. 6187852、6322885 和 6509414 专利 )。

2008 年 11 月 5 日,ITC 正式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

从生益科技决定应诉到结案,该案历时 6 个月,耗资约 300 万美元。 生益科技最终以被诉的三项侵权专利一项成功驳回、另 外两项原告无条件撤诉的绝对优势赢得胜利,成为本次 ITC 调查 的 7 家被告中唯一一家被撤诉的被告。该案件也是截至目前国内 众多“337 案件”中胜诉最彻底的一起案件。

案件点评:透过生益科技胜利应诉美国 337 知识产权一案,

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几点启示:

(一) 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走出去”的“保护伞”

生益科技“337 案件”胜诉,与该企业一向重视自主知识产权建 设密不可分。多年来,生益科技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公司与国内 外同行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专门建立专利管理制度,指导专利申 请和维护专利权。自 2004 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该公司专利 申请量成倍增长,为企业出口撑起一把“保护伞”,使得企业在面 对 337 诉讼时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和翔实的事实,积极、果断地 进行应诉。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随着贸易壁垒日渐加深,企 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可能会越来越多。 因此,对于出口型企 业来说,更有必要主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将之纳入企业 战略层面,有针对性地研究出口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利用出 口 国和国际知识产权法规保护企业自身利益。

(二) 自主创新和核心技术是企业胜诉的关键

生益科技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在国内始终居于领先地位,是中 国覆铜板行业的代表,也是外国资本进入中国覆铜板市场的首要 竞争对手和主要竞争目标。该企业非常注重品牌和研发, 自主开 发了 7 个系列、30 多个品种的新产品,其中UV 板、高 Tg 、高 CTI 、低 CTE 、anti-CAF 、RCC 等产品均为国内首创,而 RCC 更 为国内唯一生产企业, 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大部分产品填补了

国内空白,成为国内替代进口覆铜板的标志。 生益科技利用知识 产权进行战略性、深层次的科技创新,掌握了一批关键、核心技

术,成为此次“337 案件”胜诉的关键。

(三)企业积极应诉赢得尊重和利益

生益科技对案件高度重视,及时聘请资深律师,并从立案之日起就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专案工作小组,在时间紧迫、任 务艰巨、案件形式和前景诸多因素不明朗的情况下,积极与各方 面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资料。经过前 期调研,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坚决应诉的决议,并批准应诉所需的 经费预算,同时授权专案工作小组处理应诉事宜。在整个应诉过 程中,专案工作小组就如何应对诉讼作了充分、详细的内部调查 与取证,主动配合律师工作的开展, 向 ITC 提供了充分、翔实的 证据。最终,生益科技凭借过硬的核心技术和专利保护、 良好的 应诉策略及坚定的应诉态度,取得了应诉的全面胜利,赢得了包 括对手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尊重,也获得了更多经销商和供应商的 信任,市场回报开始显现。事实证明,面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或 不公正的裁决,企业只要敢于抗争,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其发展 不但不会受阻,反而可以获得长足的发展。

 

 

 

案例二:广东电将军能源有限公司应对美国 337 调查

 

2022 年 8 月 29  日,针对美国 NOCO 公司向广东电将军能源 有限公司发起的美国 337 调查一案,美国国际货易委员会(ITC)  做 出终裁:电将军胜诉 NOCO 。至此,电将军与NOCO 公司长达 18 个月的专利斗争尘埃落定, 以电将军大获全胜而告终。这一事件 不仅代表着电将军技术实力过硬,其自主研发的涉诉产品不侵权, 而且还代表着中国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行业在美国337 调查案中击 退“专利流氓”的一次里程碑胜利。

 

此次电将军的完胜格外引人注目,其实践操作和应对策略都 具有借鉴意义。

一、案件始末

2021 年 1 月,美国 NOCO 公司向美国国际货易委员会(ITC) 申请发起 337 调查,指控电将军等 110 家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企业, 侵犯其两件专利和两件商标,并请求颁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其中两件专利为 US9,007,015  ( ‘015  专利 )和 US10,604,024 (‘024 专利)。

2021 年 3 月 17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决定对特定 便 携 式 电 池 启 动 器 及 其 组 件 启 动 337  调 查 ,  案 件 号 为 337-TA- 1256  ,涉诉企业变更为 45 家,其中包括电将军等 13 家 中国公司。

据了解,美国 NOCO 公司本次起诉电将军专利侵权的主要诉 点在于电将军涉诉产品是否具有反向极性传感器和车辆电池隔离 传感器,但电将军认为该两件专利稳定性较差,具有该专利技术 特征的产品早在美国NOCO 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有多家企业 在市场上销售。

2021 年 11 月,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 ( PTAB ) 发布了 对‘015  专利的无效决定。同月,美国NOCO 公司决定撤回‘015  专

利的起诉。

2022 年 4 月 29  日,美国国际货易委员会(ITC)  作出了初裁, 即‘024  专利不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电将军未违反 337 调查的规定。

2022 年 8 月 29  日,美国国际货易委员会(ITC)  作出了终裁, 即‘024  专利不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电将军未违反 337 调查的规定。

二、美国 337 调查意味着什么,电将军为何应诉?

 

美国337 调查的初衷是保护美国企业的创新,但近年来逐渐 演变成美国企业打压中国企业的一种手段。与传统的美国联邦法 院的诉讼相比,一旦原告胜诉,美国国际货易委员会 (ITC) 颁布 排除令,轻则被告产品无法进口至美国, 已进口的产品被封存; 重则除被告之外的其他公司生产的类似产品无法进口至美国, 已 进口的产品被封存。另外,337 调查的诉讼费用非常高,这也是 诸多国内被告企业选择不应诉,直接放弃美国市场,或愿意支付 和解费用获得原告撤诉的重要原因。

电将军选择应诉的原因如下:

第一,要积极发挥行业牵头作用,坚决维护中国汽车应急启 动电源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和声誉,树立中国汽车应急启动 电源企业海外发展的信心,捍卫中国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行业的尊 严,推动中国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为解决 国际贸易摩擦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第二,作为中国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行业的头部企业,具有民 族品牌的责任心和敢于直面国际竞争的决心。电将军在 2021 年 1 月 了解到美国NOCO 公司申请发起 337 调查后,随即就明确:电 将军要不惜一切代价,正视知识产权问题,直面挑战337 调查案, 这不仅是电将军的荣誉之战,更是中国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行业的 尊严之战。

第三,拥有过硬的技术实力和配套服务能力。 电将军重视技 术创新,采取多项措施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三、电将军应诉成功的几大因素

( 一 ) 聘请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

择优选择合适的美国律所和律师,包括但不限于美国337 调

查律师、专利律师等。 电将军与美国律师团队组建了“337 特别行 动队”,化被动为主动,同心同力,各尽其能,发挥各自优势。

(二) 适时启动“百日程序”

“百日程序”是美国国际货易委员会(ITC)提供的一种快速的 证据开示、事实查明和裁决机制,  旨在337 调查程序中优先解决 是否存在国内产业、专利是否有效等前置性问题。其最大优势是 为企业快速赢得不满足 337 调查基本要求或在决定性问题上存疑 的案件提供了可能,将应诉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为付出低成 本取得速胜创造了条件。 电将军等企业提交了“百日程序”相关资 料,虽然最终未成功,但给原告也形成一定的威慑和压力。值得 一提的是,电将军及其律师团队牢牢抓住‘024  专利不满足国内产 业要求而获得胜利。

( 三 ) 确定最佳应诉策略

在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团队的指导下,保护好商业秘密,依 法进行证据开示,避免美国国际货易委员会(ITC)  法官做出不利 的推断、裁决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要与律师团队商量策略, 尽量减轻证据开示负担。主张没有侵犯专利、专利无效、原告不 符合国内产业要求。

( 四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提供专业指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案件信息通 报、协调产业、法律咨询、策略制定等方面给予电将军有力的指 导和支持。 电将军和政府、商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在应 诉中遇到的问题,共同讨论解决。

四、电将军胜诉美国 337 调查之意义

一方面,增强了华企捍卫海外正当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电将军胜诉美国337 调查有力证明了电将军及其合作伙伴的正当权益 终会得以伸张,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行业的发展, 推动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企业走向国际化,是实现中国汽车应急启 动电源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同时也为其他华企应对 337 调 查提供了正面模范,增强了华企在面对国外纠纷时应诉并能胜诉 的信心。

另一方面,需继续加大技术创新,构建专利资产。经过此役, 电将军将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全球专利布局,构建强 大的专利资产, 以点带面,形成技术壁垒,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 立于不败之地。在电将军看来,未来只有在专利方面掌握主动权, 才能实现共创美好未来的目标,才能进一步提升汽车应急启动电 源行业的发展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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