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事务所所函(仲裁委员会) 2010年9月15日法律文书1,814字数 156阅读模式 所 函 ( )粤律 字第 号 仲裁委员会: 贵委员会受理的 纠纷一案,现在 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 特此函告。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点赞 https://www.gzlszx.com/post/163.html 复制链接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