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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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1326刑初5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恒、杜杰(实习),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段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建民
法官助理熊昭吉
书记员赵显署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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