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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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狩猎罪

(2021)鲁030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起诉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崔峰,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多次在淄博市淄川区××镇于夜间采用强光照射、细狗抓捕等方式非法狩猎草兔273只,后将草兔卖给张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39341元。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狩猎草兔的事实,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另查明,草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经东营国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273只草兔价值人民币39361元。被告人刘某已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缴纳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向本院缴纳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936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收购“刘虎”等人猎捕的草兔,其从“刘虎”处收购草兔共计274只,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刘虎”39341元。
2.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张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即为卖给其草兔的“刘虎”;被告人刘某辨认出张某即为收购其猎捕的草兔的“张”,辨认出淄博市淄川区南岭秀山至昆仑镇磁村的一带山区为其非法猎捕草兔的作案地点,辨认出淄川区岭子镇赵家楼村楼区大门外路口处、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张博公路附线西侧西山村马莲山生活区南侧东西路中段路边为其与张某交易草兔的地点。
3.鉴定意见
鉴定价值评估报告,证实涉案的273只草兔价值人民币
39361元。
4.视听资料
微信视频,证实他人拍摄的被告人刘某于夜间采取强光照射的方式抓捕草兔的事实。
5.书证
张某、刘某微信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张某共从被告人刘某收购草兔273只,刘某获利39341元。
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作案时使用的头灯、铁笼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刘某已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淄博市淄川区自然资源局的说明,证实在我区境内的野兔学名叫草兔。
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自愿保护的通告,证实禁止在淄川区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等猎捕方式,野兔属于国家三级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猎捕和出售野生动物的通告,证实禁止在淄川区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等猎捕方式。
发破案说明,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非法狩猎草兔的事实。
电子档案,证实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公告及正义网截图,证实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刊发公告的事实。
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鉴定费的数额。
缴费单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已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缴纳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向本院缴纳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9361元。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当庭对以上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一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并赔偿动物资源损失,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于因为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而给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被告人刘某应当予以赔偿。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刘某赔偿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9361元;支付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上述款项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佳霖
审判员徐静
人民陪审员孙立泳
书记员张媛媛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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