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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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403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曾用名白某贝,男,1994年5月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办事处科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浩
法官助理毕研涛
书记员魏双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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