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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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1)豫0781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4月13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南省卫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因赌博,于2021年1月1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孔令伟,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李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丁凌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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