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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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1)鲁0113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同案犯刘某、许某的供述,工商营业执照、个体户信息等书证,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退缴的非法所得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李虎
书记员李梦媛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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