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江苏水龙江山消防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559字数 1328阅读模式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苏06民终1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涤非,南通市海门区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水龙江山消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长兴镇。
法定代表人:钱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裕,女,公司员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系水龙公司员工。2019年9月22日,张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2020年1月20日,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海人社工认【2020】5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的受伤为工伤。
张某向南通市海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水龙公司支付工伤待遇。2020年10月15日,仲裁委出具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6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水龙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6000元。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讼来院。
另查明,张某的《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表》载明:申报医疗费金额65937.16元,支付医疗费32838.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的受伤为工伤,水龙公司为张某投保了工伤保险。故张某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由水龙公司支付。张某要求水龙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庭审中,张某以工伤保险基金未全额报支医疗费为由,向水龙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其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解决。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张某所主张的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则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
综上,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勇
审判员钱泊霖
审判员王吉美
书记员陈玲

2021-04-2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