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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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鲁0114民初287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93号13B01自编B02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颁发作登字号为19-2008-F-1173、19-2008-F-1174、19-2008-F-1175、19-2008-F-1176、19-2008-F-1177的登记证书,上述证书载明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以著作权人身份享有作者罗应康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作品名称分别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灰太狼”。作品完成日期均为2003年12月18日。
2.2008年1月,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被推选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2008年6月,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2009年10月29日,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广东省委宣传部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
3.2020年6月3日,厦门合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对网购商品及网购平台的相关界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7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的(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7814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15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圆通速递邮包一件(运单号:YT9183055143612),经公证员查某,邮包包装完整。2020年6月16日,申请人代理人汪杰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对上述邮包现状、快递详情单、邮包内物品进行了拍照。2020年6月20日,申请人代理人汪杰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进入账号为“13×××02”的页面,显示“萱萱玩具风车”项下订单状态为“已签收”,圆通快递单号与上述运单号一致,商品实付12.15元。经当庭查验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的封存实物,该实物外包装显示圆通速递单号与上述单号一致,发货人樊勇昌,备注“喜羊羊风车10个”,经比对,封存实物为风车,风车叶片上印有卡通羊和卡通狼形象。陈某某经质证虽表示不确定是其销售,但其认可店铺名称为“萱萱玩具风车”,亦认可认识快递发件人樊勇昌,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是近似不构成百分百一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的“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灰太狼”作品登记证书上标注的的著作权人均为原创动力公司,可以认定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形象与涉案“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美术作品的动漫形象在相貌特征、颜色搭配、身体各部分的比例等整体形象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上述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创作于2003年,被诉侵权图案的设计者客观上存在接触到该美术作品的可能性,在其未说明相似部分另有出处的情况下,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权。陈某某虽不认可系其销售,但根据公证书记载,结合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出售自陈某某经营的“萱萱玩具风车”店铺。陈某某未经许可,销售带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产品,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原创动力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陈某某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情节,同时考虑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必然产生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金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德旭
法官助理刘艺
书记员孙方卉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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