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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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补偿

(2021)宁04行初5号

原告王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房某。
出庭负责人拜某。
委托代理人受金相。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所举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对评估报告及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不予确认。
王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王某所举证据1、证据4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以确认;证据2、证据5与案涉房屋的性质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因旧城改造需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关于印发〈固原市旧城改造嘉元绿洲片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2015年12月1日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市区东至军分区西墙,南至军分区巷,西至政府巷,北至政府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单位为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该案涉房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西路(原政府街90号),属征收范围。该房屋产权人为王某,房产证号为固原县房权证县字第XXXX号、0XXXX号,房屋为混合楼房(四层)及彩钢瓦结构,用途为商住及住宅,总建筑面积643.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固国用(1999)宇第003347号,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面积340.19平方米。2017年4月10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做出了原政征补[2017]5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某对该补偿决定不服,于2017年9月26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7年12月28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4行初19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评估程序违法,作出(2018)宁行终159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原政征补[2017]5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又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了原政征补[2018]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年5月28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向原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补偿决定书,2019年6月27日原州区人民法院以该决定书未被王某实际签收,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补偿决定书。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日向王某送达案涉补偿决定书。王某不服,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庭审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案涉房屋第三层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实践中,在对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进而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用途与被征收人主张不一致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据佐证。本案中,案涉房屋共计四层,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对一到三层楼房的实际用途为商用,第四层为住宅予以认可。原州区人民政府将第一、二层按照商业用房进行征收补偿,将第三层按照住宅进行补偿。第一到三层房产证登记为商住,王某提供了营业执照,且本案争议的第三层楼的用途、权利性质与一、二层楼房相同,一、二、四层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了补偿,第三层楼房亦应按照实际用途为商业进行补偿,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对第三层楼房按照住宅进行补偿,依据不足。故王某主张第三层楼房应按照商业用途进行补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8]27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据不足,王某提出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0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8]27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马萍
审判员柳林
书记员柯占梅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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