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非法狩猎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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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狩猎罪

(2021)粤1422刑初3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现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上旬,被告人刘某甲以保护其种植的水稻、果树为由,在大埔县某甲镇甲的田邱放置四张捕鸟网,共捕捉到四只鸟类野生动物。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捕捉的鸟类其中三只为普通翠鸟,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一只普通翠鸟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元;其中一只为白鹭,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一只白鹭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大埔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捕鸟网四张,依法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仁昭
书记员钟琦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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