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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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0502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天某,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19日被抓获,同年10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浩任,北京市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份以来,为非法获利,被告人向某某办理数张银行卡,通过熊某(另案处理)出租给他人使用。2020年4月,被告人向某某将其名下的8张银行卡和其儿子林某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绑定手机号等,以每套每月500元的价格经熊某出租给他人。被告人向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致使李某、张某等人被骗。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并经熊某以同样的方式出租给他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获利约13000元。经河南盛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向某某提供的涉案银行卡流水进账为115541998.17元,出账为115602999.6元。其中,2020年5月1日至案发,涉案银行账户进账为23526331.36元,出账为23449721.74元。另被告人向某某曾按照熊某的指示解冻银行卡、转移账户内被冻资金。2020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向某某,并扣押记录徐某某、向某某、林某等人银行卡信息的记录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向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年初,其经熊某开始出租银行卡,当时给了他有两三张。熊某知道其家庭困难,就让其办几张银行卡,每张卡每月他给其500元。2020年4月,其就办理了十张银行卡,并将办理的银行卡、U盾、绑定的手机号邮寄到熊某提供的地址。银行卡被冻结八九万,熊某让其一起去将资金取出并交给他。熊某不在广州时,其就通过银行卡将冻结的资金给他转过去。其一共将冻结的约二十万元取出交给熊某。其还介绍了朋友任义云和徐某某办理了银行卡,她俩将办好的银行卡交给其,其帮她们邮寄走了。
2.证人林某证言证实,其和爱人向某某在重庆认识熊某。熊某知道其家庭困难,就让向某某办理银行卡交给他使用。
3.证人熊某证言证实,其在重庆认识向某某,并通过向某某认识党某。2020年5月向某某夫妻向其借钱。其就告知他二人帮贷款公司刷流水可以挣钱,一张银行卡每月给500元。后向某某就办理几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U盾、手机号码邮寄到广州一个地址。不久,贷款公司告知其向某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其就让向某某将冻结的银行卡解锁,把钱取出来,扣除出租费用后将剩下的资金转到其提供的银行卡里。2020年7月,其曾与向某某一起到农业银行取过一次款。在接到贷款公司通知解冻银行卡、取款后,其就让向某某去办理相关手续。向某某推荐党某和徐某某将办理的银行卡交给其。其与房贷公司、向某某联系用的微信号是买来的。
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20年5月左右其在一个刷单软件里充值刷单赚取佣金,后发现被骗58800元。其通过手机银行转到向某某、党某等多个账户。
5.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左右其在一个刷单软件里充值刷单赚取佣金,后发现被骗。其的资金转到向某某、林某等多个账户。
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20年6月其在一个刷单软件上刷单赚取佣金,后平台关闭,其被骗38900元。其通过手机银行将资金转到向某某、黄晓光等多人账户。
7.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20年7月其在刷单平台上被骗200200元,被骗资金转入到向某某、林某、党某等人多个账户。
8.审计报告、向某某记录交付他人使用的相关银行卡信息的记录、相关银行卡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辨认笔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向某某关于其未介绍徐某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向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介绍徐某某并将徐某某办理的银行卡交给熊某,且熊某亦证实向某某介绍徐某某办理银行卡并将徐某某的银行卡交给其,另被告人向某某在庭审中亦供认其在徐某某办理银行卡手续中有协助行为,并在向某某家中查获记录徐某某办理的银行卡相关信息记录,故对被告人向某某的当庭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非法获利一万三千元予以追缴没收,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建民
审判员和晓璞
审判员王瑞霞
代理书记员李晓华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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