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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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411刑初53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丰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抚顺市顺城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学玲、徐进,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丰某自愿与前甸派出所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前甸派出所修车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丰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丰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故关于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丰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丰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葛学峰
书记员沈忱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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