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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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0503民初991号

原告:赵某,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苟某,住陕西省宝鸡市。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赵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御钦
 书 记 员   刘沛森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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