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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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021)豫1624民初1520号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李颂歌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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