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队与何成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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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内0727民初217号

原告:某部队。
法定代表人: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红,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成良,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62元,减半收取计32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乌云
书记员岱雄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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