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义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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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晋0107民初1403号

原告:梁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系原告之妻,住太原市。
被告:义某,住阳曲县。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安某,经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李凤生
书记员  赵彬戌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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