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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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桂0512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汉族,2004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系申请执行人刘某1父亲。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98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海宁
审判员袁尧
审判员刘春成
法官助理蒙小莹
书记员许庭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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