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小姐携款逃 房产公司双倍返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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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原告有理由相信售楼小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话,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王某、张某与其工作人员陈某签订了《预购房协议》,并依规定分别交纳了5万元定金,陈某向王某、张某均出具了定金收据。待房屋建成后,王某、张某持该协议和收据,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签署购房合同时,该房地产公司却以没有收到定金为由,拒绝与二人签订购房合同。王某、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该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从未预售过楼盘,也从未委托过任何人、任何公司销售楼盘,并辩称陈某并非公司的工作人员,是陈某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收取定金并签订了购房协议,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以被告公司职工名义工作达一年之久,以被告的名义与二原告签订了《预购房协议》并收取了定金,陈某的行为足以让原告二人有理由相信陈某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故张某、王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据此,法院依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王某、张某已交纳的定金。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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