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黄某某委托合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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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1)湘0602财保41号

申请人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鸡山路崇宇大厦。
负责人:郑某某,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462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付锋
审判员周石保
代理审判员李勇
书记员丁泽源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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