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胡某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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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978号

原告:山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开源社区绿地公馆。
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祯,该公司职工。
被告:胡某俊,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姜丽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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