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三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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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宁0502民初1506号

原告:中卫市三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南苑小区西门。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王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三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三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卫市三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元华
法官助理余艳
书记员杨智梅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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