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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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0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村常欢楼**B16。
法定代表人:周海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张智行,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伟、黄嘉慧,均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粤01民终19149号终审判决书,该判决查明:2016年3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向辉煌大厦业委会出具白云物业备[2016]第00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称收到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备案材料。
2016年6月27日,辉煌大厦业委会向辉煌大厦全体业主发出《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内容为:鉴于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侵犯全体业主利益的物业服务合同,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利,现定于2016年7月17日上午10点在本大厦5楼平台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三个议题:1、是否同意立即解除辉煌大厦与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所有物业服务关系,要求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立即退出辉煌大厦小区全部范围;2、是否同意辉煌大厦实行“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业主自治),同时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及解聘物业服务人员(包括物业职业经理人、保安、清洁工、电工等人员)的权利,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签署相关聘请、解聘等法律文件,决定及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聘请人员购买社保等因产生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需履行的法律义务;3、是否同意实行《辉煌大厦紧急自行管理方案》。届时固定设置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17日上午10点至11点30分,其他时间为流动投票时间。固定投票地点为辉煌大厦五楼平台。流动投票箱投票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下午2点30分整,请全体业主届时参加,业主委员会开箱计票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14点30分,地址届时由业,地址届时由业主委员会提前公告厦业委会还在辉煌大厦小区公告了《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程序》《辉煌大厦紧急自行管理方案》《投票及计票等规则》《辉煌大厦第二次业主大会义工名单》《第二次业主大会调查问卷》。《辉煌大厦紧急自行管理方案》其中载明:同意立即解聘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聘请专业服务团队(广州祈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业主委员会实施辉煌大厦紧急自行管理方案,协助业主委员会接管小区;辉煌大厦小区自行管理后,管理费标准为:非住宅(即除住房、办公室、有产权车位之外的商业物业、自行车库、仓库等)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10元,如此类业主方或者物业使用方等按照业主委员会要求配合小区自行管理等,提高业主休息生活舒适度,业主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管理费;所有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收取时间按照每两个(月)缴纳一次,每双月(如2、4、6月等)20日前支付上月及本月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向业主委员会支付上述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每日需按拖欠管理费或其他费用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授权业主委员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本方案、拖欠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等的个人或单位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管理费、违约金等本方案规定及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从其要求“大众公司”退出小区之日或“大众公司”同意退出之日起执行本方案中规定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授权业主委员会对于小区地面停车场及地下车库进行管理;本小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在小区公共区域私设及安装设备(包括道闸、监控等)妨碍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地下室因出售给众多业主,禁止任何组织或单位侵占地下室公共区域及将地下室停车场统一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妨碍业主委员会统一执行管理。授权业主委员会起诉越翔公司、大众公司或其他单位及个人违反本方案分割管理、违法经营,损害小区公共利益,要求越翔公司、大众公司或其他单位、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并且向业主委员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授权业主委员会对于任何单位(包括越翔公司)或个人占用公共设备设施(包括5楼管理用房、消防监控设备中心、保安室、水泵房、配电房等)、侵占公共财产、侵占公共通道(包括小区门口、车辆进出口等,)影响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有权对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影响、拆除障碍物、归还侵占公共财产、按业主委员会要求办理在公共设备设施中的私人物品设备等,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授权业主委员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本方案、拖欠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损害公共设备(如拦车杆),侵占公共区域(包括架空层、公共停车区域等)或侵犯小区公共收益的个人或单位(包括越翔公司、大众公司等)提起诉讼(诉讼权利包括提起诉讼、反诉、签署法律文件、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参加庭审、撤诉、和解、申请诉讼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评估、变更、增加执行请求、接受执行标的及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等),要求承担其支付管理费、广告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恢复原状、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案规定及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因越翔公司拒绝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供其在小区合法的产权明细而导致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其投票权数计算遗漏的,视为越翔公司放弃其遗漏的投票权利,而且不影响业主大会决议的有效性。越翔公司代理人或其他业主如行使投票权,在选票或调查问卷中填写的投票权数为其确认的投票权数,事后以投票权数有误为由提出异议,不影响已经表决的业主大会决议的合法效力等。
2016年7月22日,辉煌大厦业委会向辉煌大厦全体业主发出《关于延长投票时间公告》,延长第二次业主大会投票时间至2016年8月7日下午两点。
2016年7月29日,辉煌大厦业委会向辉煌大厦全体业主发出《关于第二次业主大会调查问卷无法联系送达的业主明细公告》,载明:截止至2016年7月28日止,尚有以下房号业主(见附件)无法联系而未取得《第二次业主大会调查问卷》,现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天,从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届时未前来取票而且无法联系的,按照《辉煌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投票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2016年8月8日,辉煌大厦业委会向辉煌大厦全体业主发出《关于第二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示》。载明:2016年8月7日下午两点,在居委会、业主等共同见证下,业主委员会组织计票人、唱票人及监票人对第二次业主大会三个议题的投票进行计票,现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本次业主大会三个议题的投票结果及投票表决明细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16年8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公示期间,如业主对自己的投票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凭身份证、房产证与我们联系,查阅自己所投的选票等。附件:1.关于辉煌大厦第二次业主大会问卷调查计票说明;2.辉煌大厦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3.投票结果明细统计表。其中《辉煌大厦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列明,对于辉煌大厦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的三项议题投票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户)数和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均已超过小区总人(户)数和总建筑面积的一半,故三项议题均获通过。
2016年9月8日,辉煌大厦业委会向辉煌大厦全体业主发出《辉煌大厦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二》,内容为:本小区在业主委员会组织下,于2016年7月17日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2016年6月27日开始公告的三个议题……2016年8月7日下午,业主委员会组织对业主的投票进行计票,经计票,2016年8月8日对议题2表决结果及投票明细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30天内未有业主提出异议,故现依法作出如下业主大会决议:同意辉煌大厦实行“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业主自治),同时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及解聘物业服务人员(包括物业职业经理人、保安、清洁工、电工等人员)的权利,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签署相关聘请、解聘等法律文件,决定及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聘请人员购买社保等因产生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需履行的法律义务。
同日,辉煌大厦业委会向辉煌大厦全体业主发出《辉煌大厦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三》,内容为:本小区在业主委员会组织下,于2016年7月17日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2016年6月27日开始公告的三个议题……2016年8月7日下午,业主委员会组织对业主的投票进行计票,经计票,2016年8月8日对议题3表决结果及投票明细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30天内未有业主提出异议,故现依法作出如下业主大会决议:同意实行《辉煌大厦紧急自行管理方案》。
辉煌大厦业主大会于2017年12月14日制定《辉煌大厦管理规约(2017修改版)》,其中第二十条为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十九)用自行车或其他物品侵占通道等公共区域。等等。
2018年4月16日,辉煌大厦业主大会向辉煌大厦全体业主发出《关于辉煌大厦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内容为:本小区在业主委员会组织下,于2018年1月7日召开了第三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两个议题:1.《管理规约》(2017修改版)……2018年3月11日下午,业主委员会组织对业主的投票进行计票,经计票,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对两个议题表决结果及投票明细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30天内未有业主提出异议,故现依法作出如下业主大会决议:1.依法表决通过《管理规约》(2017修改版)。2.依法表决通过了“是否同意公共区域业主车辆停车费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为每小时3元,连续12小时上限为12元,24小时不超过24元标准”。
2018年9月17日,辉煌大厦业委会通过特快专递向越翔公司发出《关于尽快撤除放置在公共区域台凳的通知》,称越翔公司在2018年9月11日下午约15:30分在未经辉煌大厦客户服务中心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商场外墙抢修之际私自在辉煌大厦A座旁边,地面停车位置,地面停车位置强行放置石台石凳等法继续停放业户的车辆。因此,要求越翔公司即日搬离等。
此外,辉煌大厦业委会还曾于同月14日、30日向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街道城管科、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街广九社区居委会发送邮件,通报越翔公司占用涉案场地事项并商请城管部门责令越翔公司清理石桌、石凳。
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月7日制作的《辉煌大厦管理方案(表决草案)》中写明:4.越翔公司从2018年9月11日下午3点半起在小区车辆入口左侧(辉煌大厦A座旁边)的公共场地设置石凳、石桌等障碍物,侵犯全体业主的利益,障碍物放置的场地原来可供7部车辆停放,越翔公司拒绝按业主委员会要求搬离,违反小区管理规约及其他规定,导致小区路面及广场少停7部车,故越翔公司应该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向全体业主支付场地费,越翔公司应该在每月5号前向业主委员会支付上个月场地费,直至其停止侵权之日止。等等。
2019年7月1日,辉煌大厦业主大会向全体业主发出《关于第四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的公告》,内容为:第四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辉煌大厦管理方案》进行投票表决的结果重新于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期间在本小区显著位置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业主对表决结果的异议。现将第四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公告如下:依法表决通过《辉煌大厦管理方案》。

越翔公司为证明其在涉案场地现场摆放的物品数量及名称,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网页截图(显示2018年8月30日购买石桌组合支付1940元,9月14日购买遮阳伞支付1099元);2.照片两张(石桌凳组合一套,平直石椅一张);3.收据两份(购买石椅等支付1980元、购买石球支付630元);4.支付证明单(支付石台、石凳运费、安装费、误工候时费850元)。对于上述证据,辉煌大厦业委会质证认为:网页截图是越翔公司自行制作的;照片中显示的实物与辉煌大厦业委会保管的物品一致,没有异议;两张收据中的金额不予确认,这些物品最多价值2000元;支出证明单中没有盖章,三性均不能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针对越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与辉煌大厦业委会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辉煌大厦业委会是辉煌大厦小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根据生效的判决,越翔公司曾起诉要求撤销辉煌大厦业主大会相关决议未能得到支持。现辉煌大厦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决定实行《辉煌大厦紧急自行管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规定,辉煌大厦小区在实施自行管理期间,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辉煌大厦管理规约(2017修改版)》以及《辉煌大厦管理方案》等决定对越翔公司均具约束力。根据前述《辉煌大厦紧急自行管理方案》,辉煌大厦业委会作为对于公共区域的位置按照业主使用车位需求情况予以划线并做好停车位配置。为此,对越翔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场地从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变更用途为停车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越翔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且未取得业主委员会的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场地内摆放石凳、石桌椅等,虽然这些设施可供小区居民休息之用,但其设置该类设施时与业主大会的利用方案存在冲突,一审认定越翔公司在涉案场地内实施的前述行为显属不当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越翔公司认为其作为辉煌大厦的业主之一,也有权在涉案场地设置石凳、石椅、遮阳伞等设施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此后,越翔公司在辉煌大厦业委会发出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搬离相关物品,已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根据辉煌大厦业委会提交的证据显示,辉煌大厦业主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辉煌大厦管理方案》中要求越翔公司按7个停车位、每个停车位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5月26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因该方案符合前述决议的规定,计费标准亦未明显过高,故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可。越翔公司上诉主张辉煌大厦业委会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其主张的损失标准明显过高且不符合实际情况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越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怀勇
审判员何佐
审判员闫娜
书记员颜旭怀
徐毅敏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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