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0年某入职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任针车工。2010时左右,黄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剪刀扎伤眼睛。后送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年,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伤残等级)柒级,医疗期从。期间,用人单位只支付医疗费用外,没有支付任何赔偿金予黄某。

番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经番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经审理黄某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工伤,经鉴定为柒级伤残,开庭后,经双方调解,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同意赔偿黄某各项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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