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卖家收了5000元定金后不想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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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因单方违约应按定金罚则向原告支付5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75元(以50000元为本金,参照逾期贷款利息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200517日暂计至200531日,20061日至被告向原告退还50000元定金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也须支付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429日,在广州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号)的介绍下,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广州市东山区积厚新街2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1800000元,原告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被告支付50000元定金;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收取定金后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卖给原告,应向原告双倍退还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29日向被告支付5000元购房定金。2009517日,被告明确表示不将该讼争房屋卖给原告,并退还了原告5000元定金。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被告收取定金后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讼争房屋卖给原告,应向原告双倍退还定金”的约定,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再支付5000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OO年   月    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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