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民事起诉状

合同纠纷7,677字数 903阅读模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广州有限公司(以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由香港美厂与天河区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投资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香港厂由原告和其亲弟弟共有。公司于1993年批准成立,公司提供575平方米的房产使用权,港方厂投资50万美元,富达公司一直由港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自负盈亏,中方只享受固定利润。

公司成立后,港方即委派原告的亲兄岑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原来有四个门市零售店,后于1998年关闭两间,2000年关闭了剩余两间,公司只剩下一个工厂。1999年被告将公司位于天河体育东路1号575平方米的房产出租赚取租金,并承租广州市房地产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位于白云区的房屋,前者出租房屋的租金远远高于后者承租房屋的租金。富达公司转租的租赁费远远超过要支付给中方(公司)的每月固定利润,被告将租赁费据为己有自始至终未支付给公司及原告分文。工厂所有开支包括:工厂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水电费、工资)、办公室人员开支及办公室水电费、给中方的房租。工厂所有开支由原告支付,被告只负责开支一个财务人员、一个出纳、他本人共计三个人的工资,公司所有的月开支支出不超过1万元。

1996年时,原告想要查看公司帐目,遭到被告无故拒绝。2006年10月中旬原告来广州办公,原告问被告公司帐户有多少钱,被告拿出一个自己做的账本,公司帐户上有28万余元的款项,原告看过之后签了名。2006年原告从香港向公司汇款333000元。2007年1月18日,原告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从香港来到广州到工商银行天河支行要求查阅公司的银行帐户。该银行一邓经理告诉原告公司基本帐户上的余额为185000元。在这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里,,公司帐户上的42万多元被被告据为己有。

被告在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原告巨额财产,给原告和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年1月25日

具状人: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