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一、存款约五千元由原、被告双方平分。
二、位于番禺钟村镇祁福新村月明轩5街房屋一套,婚后,现值约10万元。
三、广州市越秀区百货商店(主营服装),存货及经营权价值约10万元。
四、原、被告双方婚前各自物品归个人所有。
五、婚后居家物品分割如下:
1、台式联想电脑一台,购买价值6000元,现值约4000元;
2、液晶电视一台,购买价值10000元,现值约5000元;
3、音响一台,价值1000元;
4、其他(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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