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如何選擇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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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這條規定說明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這是仲裁區別於訴訟的一個重要特點。參與仲裁的當事人最關心的是糾紛能否得到公正、及時和低成本的解決,所以準確選擇仲裁機構是極為重要的。截至2005年,僅中國國內就已經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國外也有許多仲裁機構。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機構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選擇仲裁成本低的仲裁機構。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從仲裁成本考慮,一般不宜選擇國外的仲裁機構。這是因為:國外仲裁機構路程較遠,來回不僅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時間上也較難掌握;其次,國外仲裁機構仲裁費用高昂,許多國家的仲裁員按時間收取仲裁員酬金;另外,語言溝通較為困難,而法律上的陳述又不能有半點含糊,故交流難度也較大,必須專門聘請外語翻譯,支付昂貴的翻譯費。相對而言,中國的仲裁機構經過這些年的發展,不但已經有充分的能力處理各種各樣的糾紛,而且在仲裁員隊伍建設和硬件設施上都取得了很大的進步,所以當事人可以充分信任國內的仲裁機構。


2、選擇大城市的仲裁機構。當事人在選定國內仲裁機構時應當優先考慮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大城市仲裁機構,原因如下:一是大城市經濟發達,仲裁機構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經驗豐富;二是大城市仲裁機構條件優越,仲裁員隊伍整體素質高於中小城市,是案件高質量審理和裁決的有力保障。硬件設施和秘書人員的配備能夠更好的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三是大城市交通相對便利,便於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


3、選擇就近的仲裁機構。確定選擇一個仲裁機構后,就由這個仲裁機構來安排和組織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對於當事人來說,就要按照選定仲裁機構的規則以及通知、安排來參加仲裁活動。如果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距離當事人所在地很遠,那麼就可能帶來很多不方便的情況。所以當事人可以選擇所在地或臨近的仲裁機構,這樣做最大的好處就是減少參加仲裁活動的成本,也使當事人不用來回奔波於兩地。


如果以上三點仍然不足以讓當事人決定選擇仲裁機構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基於信任選擇信譽較好的知名仲裁機構。另外當事人應注意將選定的仲裁機構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寫明,例如“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


 

(文章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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