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单项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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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旅行社单项委托合同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12301

网络投诉: 云南旅游政务网(http://www.ynta.gov.cn)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2017 年 4 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单项委托服务合同时使用。

2、承担委托服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受托旅行社”)是在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或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支机构(分社和服务网点)。经备案的旅行社分支机构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受托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委托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受托旅行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经协商一致,受托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低于 DB 53/T 416《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标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7、本示范文本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负责对文本制定和使用前的解释,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单项委托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人)

委托人姓名:         人(《委托人名单表》如下)

甲方代表联系电话:     

委托人亲属联系电话:     

委托人名单表

委托人数

合计    人。其中,男:    人,女: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备注

 

 

 

 

 

 

 

 

 

 

 

 

 

 

 

 

 

 

 

 

 

 

 

 

 

 

 

 

 

 

 

 

 

 

 

 

 

 

 

 

 

 

 

 

 

 

 

 

 

 

 

 

 

 

 

 

 

 

 

 

 

 

 

 

 

 

 

 

 

 

 

 

 

 

 

 

 

备注:①“备注”栏可填写委托人餐饮、住房等特殊需求及其他事项;②此页不够可加页。

乙方(受托旅行社)

旅行社名称等级: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抵离接送,代订饭店,代租汽车,代订、代购、代确认交通票据,代办入境、出境、过境临时居住和旅游签证,代办国内旅游委托,提供导游服务等。

第二条 委托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及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项目费用及服务费;

(3)甲方应当及时受领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结果;

(4)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

(5)甲方应特别注意旅途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及风俗禁忌,慎重选择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或带有危险性的旅游产品。

2、乙方义务乙方应亲自处理甲方的委托事务;如乙方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甲方    (同意或不同意)委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出发前 7 日(含 7 日)内取消机票或者酒店用房的,机票已开出的按机票的实际损失计算,酒店按房价的    %计算损失,租车按车费的    %计算损失,并应按合同总价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未经乙方同意,临时要求改变机票、酒店或租车等委托项目的,费用自理,并不得要求退回已支付的委托费用。

(3)乙方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及违约金后,应当在甲方退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委托费用。

(4)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证件及资料,或者提供的证件及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5)甲方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代订机票、代订酒店或代订车辆等单项服务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委托费用,并应按合同总价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降低机票舱位、住宿酒店、车辆标准以及委托事项标准的,应当按委托费用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差额。

(3)乙方应当在取消受托业务通知到达日起 7 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委托费用,并按前款(1)、(2)标准支付违约金。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委托服务转委托的,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

(5)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第五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7 日通知对方。

2、违约方在上述时间内通知对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委托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

第六条 定金条款

“黄金周”、法定节假日及地方性重大节庆活动等旅游高峰期间,甲方须支付定金    元作为合同担保。乙方履行合同后,定金可充抵委托费用。如甲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保险购买

乙方推荐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及相关保险,甲方可自行购买或者委托乙方购买。

第八条 特别说明

1、代订机票上所示的时间如与航空公司最终通知搭乘飞机时间不一致的,以航空公司最终通知时间为准。

2、根据行业惯例,酒店的入住时间是当天中午 12 时整至第二天中午 12 时整。

3、如委托事项有特别的改签、转签、退票等政策,乙方应提前告知,否则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履行合同的,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因飞机、火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决定委托项目及其服务提供者,乙方可以根据甲方咨询提供参考性意见。2、甲方在接受委托项目服务方服务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服务方索赔。如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需要立即制止、纠正受托旅行社的损害行为的,可向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就近到基层司法所(乡镇)人民调解室调解;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约定的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委托人)代表及所有委托人签字、乙方签字盖章并付清服务费用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务完成时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其他委托人签字:

 

乙方(受托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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