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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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2017-0401

合同编号:     

辽宁省汽车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签订前请仔细阅读。

2.本合同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之间租车时使用,倡导分时租赁(俗称“汽车共享”)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本合同文本。

3.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凭证。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本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如实填写。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票据、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4.本合同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没有特殊约定。

5.本合同自2018年1月1日起启用。合同条款均为推荐性使用,具体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约定事项

1.租赁标的、租金。

乙方向甲方承租载客汽车    辆,具体情况约定如下:

车牌号

车辆品牌及型号

车身颜色

车架号

发动机号

租赁证号

里程数

计费方式

(1)或(2)

 

 

 

 

 

 

 

 

 

 

 

 

 

 

 

 

 

 

 

 

 

 

 

 

本表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1)按时间计算:起租时间                    分,终租时间                    分,租期            分,租金    元。超过租期的,每日(时、分)租金    元。乙方现付押金    元。

(2)按里程计算:限时里程    公里,租金    元。超过限时里程的,每公里    元。乙方现付押金    元。

乙方共付甲方租金人民币    元,现付押金    元。

2.车辆用途:     

3.租车及还车地址:租车地址     ;还车地址     

(租赁壹辆以上车辆,有约定不同租车及还车地址的,可另行说明。)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乙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4.甲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交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保险齐全、设备完善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等。

2.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乙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发现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5.对所获得的乙方信息保密。

6.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乙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单位租赁车辆的,向甲方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证明、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等材料;个人租赁车辆的,向甲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等材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

4.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

5.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非紧急或另有约定情况下,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协助甲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

6.保护甲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备,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租、破坏租赁车辆及随车物品。

7.租赁车辆发生损毁、被盗抢或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在承租期间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

9.租赁期满,应按约定返还租赁车辆及有关证件等。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履行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2.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车辆租金    %的违约金。

3.未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4.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车辆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交纳违约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租、破坏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4.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甲方按时参加安全技术检测和维护而造成的损失。

7.乙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担保条款

乙方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人等方式提供担保。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乙方;采用担保人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约定就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担保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减、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其他

1.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愿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租赁行业组织或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甲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签章):

乙方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担保人(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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