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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接受委托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合同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的内容。本合同空格部位填写的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4.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

5.双方当事人应保证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一方应于变化后及时通知对方。因上述信息有误或变化后未通知对方,导致未能有效接收有关通知文件的,相应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报送乙方所在地人民防空办公室壹份)。

7.本合同文本应包括以下附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供货清单。

 

出卖人(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

买受人(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价款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生产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乙方购买甲方防护(化)设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详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供货清单》(附件)。

2.本合同产品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本合同产品价款包括设备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检测费。  

3.乙方指定送货及安装地点为        县(市、区)        号。

4.因工程设计变更原因造成设备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增减,乙方应将涉及防护(化)设备产品修改、变更施工图的情况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合同价款做相应增减,价格标准按照原合同单价以及优惠率执行。

第二条 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乙方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款:

1.合同订立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款的    %,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甲方将防护(化)设备(     )运抵乙方指定现场后    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造成防护(化)设备无法运抵指定现场情况除外),乙方按甲方运抵指定场所的防护(化)设备数量和价格,向甲方支付其合同价款的    %,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运抵指定现场的防护(化)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提供自验收证明材料,乙方收到甲方自验收证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已安装完毕的防护(化)设备产品合同价款    %,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防护(化)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款的    %,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三条 工期要求

1.合同签订后,甲方按乙方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场配合施工。乙方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与有关人员确定防护(化)设备及预埋件安装进场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甲方的施工工期以不影响土建总包单位的工期为原则。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工程进度施工。

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双方或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1 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安装条件;

2.2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3 不可抗力;

2.4 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

2.5 乙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 甲方向乙方出售的防护(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应该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1.2 甲方委派安装负责人,负责防护(化)设备安装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参与设备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等工作。

1.3 甲方按照国家以及行业部门颁发的标准规范要求以及乙方提供的经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组织防护(化)设备生产、运输、预留预埋、现场安装及验收。

1.4 安装人员要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安装范围内的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1.5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防护(化)设备的验收资料备案工作,提供合同范围内防护(化)设备安装所需的验收有关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保养手册以及其他资料等。

1.6 甲方按合同约定工期合理安排进度,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延长工期。

1.7 甲方在竣工验收未移交乙方之前,负责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保护,发生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负责修复。

2.乙方责任

2.1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乙方应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执业资格证书、联系方式及监理职责等通知甲方。

2.2 合同订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1套和有关资料。

2.3 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的防护(化)设备安装的必备条件,如焊接用电、塔吊(塔吊覆盖不到的区域,需提供其他吊装条件,满足设备吊装需求)、固定支撑、地下室的水电照明、通车等,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关配套费用。

2.4 乙方负责或者协调建设(或总包)单位预埋防护(化)设备安装所需的吊环、套管等,乙方组织施工建设不得损毁、拆除、迁移、破坏甲方已安装完并经乙方确认的设备设施。

2.5 乙方负责协调甲方和现场各施工单位,确保工期顺利进行。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防防护(化)设备安装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6 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2.7 乙方对甲方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验收与交付

1.防护(化)设备的竣工验收,依据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等)执行。
2.防护(化)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向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乙方应于甲方提出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未能按期组织验收,造成防护(化)设备锈蚀,所需维修保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备安装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提供防护(化)设备维护保养说明手册一份。

4.质保期自            日起至            日止。

5.质保期内甲方应认真履行维护保养责任,保障防护(化)设备的正常使用、运转。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     

2.违约方承担履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触。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后终止。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九条 其他

1.    

2.   

附件: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供货清单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附件: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供货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 价

金 额

 

 

 

 

 

 

 

 

 

 

 

 

 

 

 

 

 

 

 

 

 

 

 

 

 

 

 

 

 

 

 

 

 

 

 

 

 

 

 

 

 

 

 

 

 

 

 

 

 

 

 

 

 

 

 

 

 

 

 

 

 

 

 

 

 

 

 

 

 

 

 

 

 

 

 

 

 

 

 

 

 

 

 

 

 

 

 

 

 

 

 

 

 

 

 

 

 

 

 

 

 

 

 

 

 

 

 

 

 

 

 

 

 

 

 

 

 

 

 

合计

 

 

 

 

 

 

合同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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