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食用菌产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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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用菌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制定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食用菌产品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有关身份证明。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予选择的则不再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山西省食用菌产品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名称

交货时间

品种规格

单位(kg)

数量

保护价(元/kg)

总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执行。

外观质量: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三条 菌种的提供方式为□买受人提供;□出卖人自备;买受人提供菌种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 对菌种验收的方式为     。菌种价格为    元/瓶,合计:    元; 菌种价款结算方式为□于            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定金

买受人□是/□否在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收购定金    元。交货时定金(□抵作收购款/□返还买受人)。定金支付后,因买受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出卖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且验收合格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1、产品交货地点:     。(具体交货地点,以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2、产品交货时间、数量: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按本合同约定数量及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进行交货。

3、产品交货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交货:

(1)由出卖人将产品运达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在交货地点验货。

(2)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上门收购,并在收购处进行验收。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送到买受人指定的投售点。运输费用由     方负担。

第八条 结算

1、产品价款结算:以经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价格进行结算。

2、产品价款支付:

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产品验收、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按交货产品价款结算总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九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按照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买受人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农产品的,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或少收货物总值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4、如出卖人交售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且出卖人应按照该批农产品正常市场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 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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