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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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团与先生(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欲诉至人民法院,特别致函:

2009年1月1日,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位于钦州市人民路西面、新兴路南面的翰林福第楼盘6元每平方米,总金额八十四万元。2010年1月1日,买卖双方就 付款方式又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同意在签署补充协议时交纳首付款420000元,剩余房款420000元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后来,因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不符合贷款条件,贵公司已承诺解除买卖合同,愿意退还购楼款四十二万元整。

但上述首期购房款四十二万元并非本人支付,该款系¥#%¥……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及&&*&*的上述行为是在未经团的同意下擅自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侵权行为,因此,我们已经接受当事人委托,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翰林福第楼盘第13幢109号商铺进行预查封,或对贵公司欲退还的四十二万元购房款予以冻结。

综上所述,请贵公司立即停止办理上述房屋的购房款退还手续,待人民法院通知后再行处理,谢谢。

特此函告

广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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