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龙山山江湖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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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3130民初1418号

原告:余某,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宝塔村6组9号,身份证号码:433130198912100040。
被告:龙山山江湖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959842937。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山江湖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1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和企业投资服务、理财信息服务等,成立以来长期从事理财信息服务。原告余某通过被告山江湖公司的中介服务,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9日与被告山江湖公司签订了两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借款人秦某某提供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2%;2020年7月9日签订的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借款人李某某提供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2%;两份协议均约定了:1、原告每月按照出借金额的0.2%向被告支付咨询中介服务费;2、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三日后,原告有权转让债权给被告,但原告须协助被告追讨债务。原告余某于协议签订当天将100000元、60000元转账至被告山江湖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望名下的银行账户中。陈望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9月9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5日给原告余某账户转账1800元、1800元、1080元、1800元、1080元、500元、800元,共计8860元,张世友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23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2月8日给原告余某账户转账300元、500元、800元、800元,共计2400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100000元借款的利息已支付了7900元,60000元借款的利息已支付了3360元。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因有资金需投资,经被告山江湖公司中介并提供出借资金服务,双方为此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余某已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已按协议的约定将借款汇入被告山江湖公司工作人员的银行账户中,被告山江湖公司根据协议每月收取了中介服务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三日后,甲方(即余某)有权转让债权给乙方(即山江湖公司),但甲方须协助乙方追讨债务”。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山江湖公司催收借款本息无果,向法院起诉被告山江湖公司,应视为其向被告山江湖公司转让债权,被告山江湖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承接该债权,并对本案的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其偿还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关于借款利息,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计算借款利息。根据2020年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为年利率15.4%,故该案尚未偿还借款利息部分应按照该利率标准计算。关于100000元借款的利息部分,被告山江湖公司已支付的7900元未超过当时法律中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现原告余某主张从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关于60000元借款的利息部分,被告山江湖公司已支付的3360元超过当时法律中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现原告余某主张从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超过利息标准支付的601元(3360元-60000元×1.8%×41天÷30天-60000元×15.4%÷12个月×50天÷30天)应当予以抵扣后期支付的利息。由于案涉所有借款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法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龙山山江湖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某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0月15日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以6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0月9日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期间被告龙山山江湖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601元可从中抵扣);
二、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龙山山江湖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符晓丽
书记员彭园茜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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