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高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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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鲁01民终6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歆,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会章,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房产位于济南市,现所有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2016年6月30日,张某某与第三人赵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张某某的名义同山东鲁能万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鲁能领秀公馆认购书,即涉案房产的认购书,该认购书上载明了涉案房产的房号、单价、总价、定金,约定定金自动转化为购房款。该认购书上所留联系方式为赵某某手机号。认购书签订当日,张某某以刷信用卡方式交纳购房定金2万元。2016年7月12日,张某某与赵某某登记离婚。同年7月14日,张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山东鲁能万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山东鲁能万创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产,约定建筑面积93.5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0047.29元,总价款为937771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某支付首付款167771元,加上之前支付的定金2万元,已支付购房首付款187771元。剩余购房款75万元采取银行按揭形式付款,由张某某、山东鲁能万创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75万元。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7月21日,由张某某偿还贷款数额40534.67元。2017年7月28日,张某某与赵某某复婚。2018年11月13日,涉案房产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某,房屋产权证号为济南20180229080。在张某某与赵某某复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即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4月1日,涉案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共计偿还数额为793181.8元。涉案房产贷款于2019年4月1日提前偿清。2019年10月8日,张某某、赵某某再次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上对财产的处理载明“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提口路……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公馆一区8号楼2单元1801室房产即室内的家具、家电等,离婚后归女方所有,鲁能领秀公馆8号楼1-109号储藏室即81号车位归女方所有。鲁AA5R71吉普自由光轿车归男方所有。双方的私人生活用品和首饰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

另查明,2019年,高某某作为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以赵某某、张某某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19)鲁0105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某某借款479200元;二、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某某借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79200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判决赵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0656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很据该生效判决认定的,赵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高某某借款40万元,并约定了相应利息,赵勇到期后未能清偿。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鲁0105执2678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涉案房产。张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鲁0105执异19号执行裁定,以张某某并非还款义务人,并认为赵某某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权利及享有何种权利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张某某所提异议成立,故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高某某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查明,涉案房产现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由张某某和赵某某共同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某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在案证据,虽然张某某系在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综合张某某、赵某某的离婚、复婚再离婚情形,以及涉案房产的认购书、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销售人员沟通购买事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及所留联系方式为赵某某电话、首付款的支付及贷款偿还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认定涉案房产实际属于张某某、赵某某共同购买,系张某某、赵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对涉案房屋的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11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武绍山
审判员王立强
审判员孙磊
法官助理李修阳
书记员徐敏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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