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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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891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8月18日被逮捕(因疫情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某为逃避执法检查,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费磊
书记员孙彤彤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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