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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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食药监财〔2014〕218号 
【发文时间】2014-9-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财〔2014〕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指导地方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结合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情况,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9月11日
            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
              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指导地方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满足执法基本需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内容
  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分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各类用房的内容及用途如下:
  (一)办公用房
  主要指办公室用房,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等。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标准确定。
  (二)业务用房
  1.执法装备库:用于保管、存放执法基本装备、执法取证装备、应急装备等。
  2.罚没物品库:用于保管没收、查扣的违法物品,包括假劣、不合格或过期失效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
  3.执法处理室:用于对违法违规案件当事人的问询调查等。
  4.执法档案室:用于存放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档案、行政执法档案等,同时兼具查阅功能。
  5.快检室:用于快速筛查检验质量可疑的食品药品等。按需配备操作台、留样柜、显微镜、紫外照度仪、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冰箱等仪器设备。
  6.办事窗口:用于办理登记、消费维权、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业务工作。
  7.培训室:用于培训执法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从业人员,同时用于工作部署、案件讨论、业务学习等。
  8.信息化室:用于安装服务器、光纤、交换机、防火墙等信息化设备。
  9.值班室:用于职工节假日及日常夜间值班,负责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电话,处理突发、紧急事件,接待、疏导来访人员,受理电话咨询等,同时用于放置复印机、传真机、宣传资料等物品。
  (三)辅助用房 
  1.职工食堂与宿舍:用于解决乡镇(街道)监管所居住较远职工在单位的住宿、用餐需要。
  2.更衣室:用于职工更换制服、住宿职工洗浴等。
  3.其他需要配备用房:如卫生间、储藏室、配电室、锅炉房、车库等。
  二、业务及辅助用房建设标准及规模
  (一)建设标准。乡镇(街道)派出机构业务及辅助用房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三类:10人以下为第一类,11~20人为第二类,21人以上为第三类。
  (二)建设规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业务用房、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宜按以下标准确定:第一类不少于320平方米,第二类335~465平方米,第三类480平方米以上。业务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积极协调,狠抓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采取调剂、置换等方式,统筹妥善解决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问题。其中对于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等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以及基层综合执法机构中的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可参考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因地制宜,规范配置。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虑建设规模、基本需求和解决条件等因素。既要满足执法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避免奢侈浪费。同时,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2014〕78号)要求,统一规范基层监管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标识。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人员编制、行业现状、监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总体规划,在满足执法基本需要的同时,考虑未来的发展,不同类别的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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