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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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603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乾
书记员周晓嫒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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